2024年7月,接群众投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长埫口镇某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因连续降雨,该养殖场黑膜沼气池及其北面的kaiyun登录入口 开云平台网站鱼池水位上涨,沼气池水位线超过黑膜沼气池东面和北面的围堤,与黑膜沼气池北面的鱼池连接,黑膜沼气池内的粪污未及时处置,部分粪污随雨水进入黑膜沼气池北面的鱼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4000元。目前该养殖场已将黑膜沼气池内沼液清理完毕,并承诺后期不再进行沼液贮存。
1、群众信访无小事。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群众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迅速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依托科技手段,精准溯源。通过使用无人机开展高空巡查,迅速发现排污现场,并精准锁定污染物排放源头,及时固定住了证据。
2024年9月,根据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反映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环保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与天门市某化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委托危险品运输车辆(槽罐车),分四次将天门市某化工公司125.32吨生产废水运至仙桃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该批生产废水进入仙桃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通过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2万元。该公司已停止向天门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生产废水进行处置排放的行为。
持续完善细化案件管辖、线索移送、数据交互等环节流程机制,是跨区域协作执法的重要实践。通过建立跨区域线索共享机制,强化技术支持,推动联防联控,加强公众参与,能够有效提升执法效率,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对湖北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3月租赁仙桃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栋3000平方米钢构厂房,投资人民币38.2万元建设木门生产项目,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5月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且喷漆工序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11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对喷漆房、喷漆设施进行了拆除。
1、信访线索织密法网,精准执法筑牢防线。本案通过信访投诉精准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体现了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健全环境问题社会共治体系,能有效弥补监管盲区,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治理效能,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法理情理相融共济,柔性执法彰显温度。针对当事人规模小、拆除后违法后果已消除的情况,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其整改态度及实际困难,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这种既有法律刚性又有执法温度的处理方式,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也为小微主体留出纠错转型空间。
3、知法守法方得长远,环保自觉成就共赢。本案警示企业,环境治理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唯有将污染防治设施作为生产的“标准配置”,将环评审批视为项目的“准生证明”,才能真正实现绿色可持kaiyun登录入口 开云平台网站续发展。
接群众投诉,2024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仙桃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55模式鸡舍北面安装了36个排风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直接排放,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市环境监测站昼间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外北侧1米噪声监测值为70.8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所规定的限值(该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60dB(A))。
当事人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交免于处罚的申请。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鸡舍北面加装了隔音板及拦灰尘网布,并提交了噪声达标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规定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在追求生产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设施,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指导,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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