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津南法院召开涉妇女儿童权益司法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此案发出津南法院2024年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多名车主放于车内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在同案人员唆使下驾开云网页版 开云kaiyun车运送汽油,被执勤民警查获。
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取得运输危险品资格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李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事实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津南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津南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因本案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该罚款在罚金中予以抵扣。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津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有结交不良人员且与父母沟通交流少的情况,在分析犯罪成因后,承办法官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李某某思想、心理、交友、行为具体状况,并进行合理管教。通过法官的教育指导,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承诺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自觉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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